1.1 化學成分除了 H 含量標準要求在成品上測試以外其余均以鑄錠的化學成分報出。當用戶提出特殊要求時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。
1.2 每種產品所執行的標準里都規定了項目、取樣的數量、 取樣的部位等 , 要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。
1.3 對于需機加表面交貨(象光棒、餅環材)定尺交貨的產品 , 應先取樣測試所有需檢測的力學性能等項目 , 待性能等全部合格后 , 再進行機加表面、切定尺。
1.4 在性能測試過程中 , 若力學性能檢驗中有一個試樣的結果不合格 , 則需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試驗 , 試驗結果仍有一個試樣的結果不合格 , 按有關技術條件及協議的規定執行 , 也可調整熱處理制度后重新取樣。
1.5 對于大一點規格的產品, 技術標準中要求性能試樣在 φ90或φ45熔檢樣上進行測試。熔檢樣在鍛造過程中編號為 1 的棒坯上取,經過加熱變形后為 φ90 或φ45 的棒材后再送樣。
1.6 對于餅環材取樣,若標準上要求不需要破一件而在樣環上取時,那么在加高的餅材或環材的外側切取,其試樣環徑向端面尺寸為 20×20 ㎜。
1.7 切取試樣必須在冷狀態下進行 , 嚴防加工變形或有熱影響區而影響性能數據。